包办婚姻什么时候禁止的?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问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答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回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答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表面上取消,实际部分地区还是有的,这个和人观念联系,具体就是80年就取消啦。
这种婚姻的话,好像是在解放以后就已经不允许了,包办婚姻名义上就是这样的,我们新 成立以后就不允许有包办婚姻,这种形式产生了婚姻自由了
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就取消了包办婚姻。恋爱自由结婚自由,最重要的人权。
包办婚姻是怎么形成的?
在传统社会中,包办婚姻的形成固然和文化因素有关,但从根本上看,还是因为家庭控制了经济来源和妇女没有充分参与到生产劳动中。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出现包办婚姻,比较典型的看法有: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制度是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制度,经济权利牢牢掌握在父亲手中,因此父亲有权利和义务为子女解决婚姻问题。
二、婚姻与财产继承、劳动力更替、亲代养老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了儿女婚后的居制———娶媳妇嫁女儿,儿子婚后从父居[1]。
三、中国传统社会的早婚早育模式促成了包办婚姻的择偶模式。中国历史上人口平均寿命低,要保持一定的人口规模,就需要早婚早育,民国以前,中国人的初婚年龄,男子一般在十六岁到十八岁,女子在十四岁到十六岁,如此年幼,经济上又完全依赖家庭供给,所以无法自由恋爱,无法自行结婚组建家庭,父母就必须在择偶的问题上加以干预[2]。
四、落后农村的青年男女在婚姻上是有可能遵从父母意志的。首先,落后农村的婚姻不重视感情,婚姻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其次, 落后农村的男女青年不接触,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情,在婚姻上愿意遵从父母的意志;再次,千百年来的小农经济造成了这些青年的思想保守, 易于满足。这些都说明了在落后农村包办婚姻是能够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