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犯错的贵族女眷的地方。监狱的广义是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其狭义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监狱。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内狱和官狱古代的区别
1.中央监狱
中央监狱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属于中央官署的监狱。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的官吏。
宋太祖时,为防大理寺用法之失,将中央监狱移至御史台,时称“台狱”。台狱又叫“诏狱”,主要关押犯罪的朝廷大臣及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犯,实际上就是皇帝惩办犯罪官员的御用牢房。苏东坡就曾被关押在台狱内。
御史台狱专门处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
“大理寺狱”——宋初太祖改唐旧制,不设大理寺狱,宋神宗继位后,恢复大理寺狱,负责羁押“在京三司,诸寺监官吏犯徒以上重罪者”。
由此,形成大理寺狱与御史台狱并存的局面。“开封府狱”——宋在首都开封设置监狱,兼具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双重职能。
还有四排岸司狱和同文馆狱,属于行政官署的监狱;殿前司狱及马步军司狱就是军事机关的监狱。
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主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大宗财货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有维护河道交通的武装部队。署设狱,称四排岸司狱。
凡在漕运中偷盗官物,或侵吞私卖、毁坏舟船,一律由四排岸司处置,关入四排岸司狱。
四排岸司狱有一个特点就是罪犯的伙食可以由监狱供给,因为罪犯不少是运输船工,离家遥远,无法支付自己的伙食费,而其他监狱的罪犯的伙食是由亲属供给的。
这些直属中央的监狱规模比较大,据《长编》卷三四九记载,元丰元年(1078年),当时大理寺和开封府囚禁犯人达千人以上。
关于三司监狱的规模,真宗咸平元年(998年),一次释放所禁之囚达3000人左右。
2.地方监狱
地方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监狱。
宋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但是,各路设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之分。
各州监狱的规模也相差很大,每州一般设两处监狱,即州院狱和司理院狱。